时间:2020-10-06 23:56:38 浏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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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最新版本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
何谓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应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第13项行动而制订的最低标准。
按照该标准,符合下述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就相关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 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不少于7.5亿欧罗(或68亿港元);及
· 该集团在两个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其业务遍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该等资料关乎该集团的全球收入分配、缴税金额以及在各税务管辖区的经济活动指标。国别报告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资料包括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如该管辖区有别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及该实体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各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的交换安排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在香港实施
《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供实施国别报告的具体法律框架。该条例草案于2017年12月29日刋宪,并于2018年7月4日获立法会通过。《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于2018年7月13日生效,为在香港实施国别报告订定法律框架。
提交国别申报表(当中包括一份国别报告)的规定,只适用于周年综合集团收入达到指明门槛款额(即68亿港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须申报集团)。
就须申报集团而言,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主要责任须由属香港税务居民的最终母实体(香港最终母实体)承担,而并非其他属香港税务居民的成员实体(香港实体)。香港最终母实体须就每段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另外,香港最终母实体亦可就开始日期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会计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
凡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并非香港税务居民,如符合任何以下条件,该集团的一个香港实体须履行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次级责任:
· 该最终母实体无须在其所属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 最终母实体所属的管辖区与香港之间,订有可容许自动交换资料的现行国际协议,但在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前,该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并无有效的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
· 因系统失误导致该管辖区未能交换国别报告,而税务局局长已将该事宜知会有关的香港实体。
即使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条件,如有以下情况,有关的香港实体亦无须提交国别申报表:
· 有关须申报集团的另一间香港实体,已就有关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或
· 有关须申报集团已授权某成员实体作为代母实体,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报告,而国别报告已由代母实体在香港或在与香港设有交换安排的管辖区提交。
各香港实体均须在相关的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税局提交通知,载列可确定提交国别申报表责任的资料。如须申报集团有多于一个香港实体,该香港实体如非负责提交国别申报表,及已有另一个香港实体提交该通知,该香港实体便无须提交通知。在实际执行上,评税主任会向已提交通知的实体,或被认为有责任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任何其他实体,发出要求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期限是相关会计期完结后的12个月内,或评税主任在通知书上指明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申报实体可聘用服务提供者,代为提交国别申报表或相关的通知。申报实体未有遵从有关的规定,例如未有提交国别申报表、在国别申报表内填报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可招致罚则。部分罚则的条文亦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提交通知及申报表
税局现已开发国别报告网站,以便香港实体处理下列有关国别报告的事宜:
· 呈交国别报告通知;
· 呈交更改地址通知;
· 提交国别申报表;及
· 收取或发出有关国别报告的讯息。
香港实体在使用国别报告网站的服务前,需于网站登记国别报告账户。获授权为该实体登记国别报告账户的人士必须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以供核实其身分。
如果香港实体打算让服务提供者或负责管理并非法团的香港实体的人士(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代为登记/操作其国别报告账户,须先向税局提交登记/操作国别报告账户授权书。请注意,服务提供者或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所授权的人士必须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以供核实其身分。
如服务提供者或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代表多于一个香港实体登记/操作国别报告账户和提交国别申报表,可向税局提交登记/操作国别报告账户的代办人参考编号申请表,要求发出一个代办人参考编号,借以单一登入方式,检索所有其代表的香港实体的国别报告账户。
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
国别报告(属国别申报表的一部分)必须以可延伸标记语言(XML)档形式制作,理由是XML档可被验证,而且可用作已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不同管辖区之间的共通媒介,供交换国别报告之用。为此,税局已参照经合组织所发出的国别报告XML资料架构,制定一份XML资料架构。该份资料架构已具体说明向税局提交国别报告所须采用的资料结构和格式。
于2019年6月,经合组织发出了国别报告资料架构(2.0版本)。由2021年2月1日起,数据档案必须以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2.0版本)制备。直至2021年1月31日,数据档案仍须以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1.0版本)制备。
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
有些管辖区选择以2016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作为首个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会计期。这些管辖区可要求属其税务居民而符合以下情况的成员实体向其提交国别报告(本地交表) — 该成员实体是某个须申报集团的其中一员,而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是另一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但这另一管辖区没有就相同的会计期实施提交国别报告的规定。由于香港是以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作为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会计期,若某个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属香港税务居民(香港须申报集团),其属下设于其他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可能须就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的会计期(提早申报期)遵从本地交表的规定。为减轻香港须申报集团其成员实体面对肩负本地交表的责任,香港最终母实体可向税局就提早申报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当中的国别报告因而可交换到有关的管辖区。凡上文所述的关乎国别报告的规定,都适用于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的安排,但下述情况除外:
· 有意就提早申报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最终母实体无须提交通知;
· 香港最终母实体或其服务提供者/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可在登记国别报告账户后,使用国别报告网站要求并填写国别申报表;
· 如提早申报期始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为2018年3月31日;
· 如提早申报期始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为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12个月。
根据《税务条例》第58E(2)条,香港最终母实体可在提交期限前,就始于2016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而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会计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相关提交期限为会计期结束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自2019年4月1日起,税局不接受就2018年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会计期自愿提交的国别申报表。根据双边交换安排,就会计期始于2016年的国别报告,香港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8个月内与缔约伙伴交换;而就会计期始于2017年的国别报告,则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5个月内交换。
属香港须申报集团者请注意,集团能否因向税局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而免除在某税务管辖区的本地交表责任,须视乎该税务管辖区的提交国别报告的规定。
(信息来源:香港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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